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給對方發出的商品,但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時,一般計入“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那么企業對發出商品應如何做會計分錄?
發出商品的會計分錄
(1)發出商品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需要按照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進行核算: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3)采用計劃成本/售價核算:
應結轉該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商品進銷差價。
借:產品成本差異/商品進銷差價
貸:主營業務成本
(4)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產品成本差異/商品進銷差價
(二)如果發出商品發生退回,按照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進行核算,相關會計分錄制作如下: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什么是發出商品?
1、是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企業已經發出,但是還沒有收到貨款的商品和物資。
2、在分期付款的銷售方式下,銷售企業需要按照規定先發出交付商品,而后分期收回貸款。
什么是庫存商品?
是指企業已完成全部生產過程并已驗收入庫,合乎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以及外購或委托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用于銷售的各種商品。
企業應設置"庫存商品"科目,核算庫存商品的增減變化及其結存情況。商品驗收入庫時,應由"生產成本"科目轉入"庫存商品"科目;對外銷售庫存商品時,根據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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