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收到補貼時,增加銀行存款,同時增加專項應付款;實際使用時做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增加相應的資產和資本公積。公司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項”中披露有關財政補貼的發(fā)生依據(jù)、性質、附加條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對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1.如果政府財政補貼批文明確了該項財政補貼的會計核算方法,按其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確該財政補貼僅由公司代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屬公司享有,應將該部分財政補貼直接作為負債處理。公司在收到補貼時,增加銀行存款,同時增加專項應付款;實際使用時做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增加相應的資產和資本公積。
3.如果政府批文明確財政補貼由公司享有,但該部分財政補貼限定用于發(fā)展生產、培植財源等,公司應先根據(jù)財政部財會函[2000]30號“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會計處理的復函”進行賬務處理。即實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等流轉稅,應于實際收到時分別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計人補貼收入,沖減當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對于除稅收先征后返以外,屬于國家財政扶持領域而給予的補貼(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公司應于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這類補貼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在報表附注中予以注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確該部分財政補貼的權屬,那么擬上市公司應當在提出發(fā)行申請前提供明確該部分財政補貼權屬的證明文件,以便預審員判定這部分補貼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