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錄:借: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貸:銀行存款。計提: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門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一是累積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特殊。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只能用于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存儲期間支付租金。職工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城市的,方可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特性
(1)普遍性,城鎮職工無論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是否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導向)。單位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還要為職工繳納一定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于商業貸款;
(4)可退性:職工退休、退職,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戶籍遷出、定居國外的,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退還職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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