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或接收過境貨物及其他交易所得的外匯。其中,以跟單信用證/保函、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有效商業單據結算,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算;
2.海外貸款項下中標外匯;
3.海關監管下國內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港口(包括機場)、郵電通信(不包括匯款)、廣告、咨詢、展覽、托運、維修等行業和各種業務提供的貨物或服務所得的外匯;
5.行政和司法機關收取的各種外匯手續費和罰沒款;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為個人所有的,不得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濟援助項下回收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債權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存款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獲得的外匯;
10 .保險機構接受外匯保險的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境內機構外匯業務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贈款和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批準的額度內保留,超出部分應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或通過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