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必要,根據《財政部 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單位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優秀營銷人員旅游活動的,以及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和有價證券等。)對于個人通過免除差旅費而發生的差旅費,應按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中,企業職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