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現金盤點,一般采用實地盤點法,并就盤點結果編制現金盤點報告。
對于現金盤點中發現的賬實不符,即現金溢缺,應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進行核算。庫存現金如發現現金短缺,應按短缺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科目;如在庫存現金中發現多余現金,應按多余金額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查明原因后,按下列要求處理:
1.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補償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現金短缺應收款”或“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屬于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保險賠款”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他無法查明的原因,按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借記“——管理費用現金短缺”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
2.屬于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現金盈余,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及盈余”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付現金盈余”科目;對于原因不明的現金盈余,經批準后,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及盈余”科目,貸記“——現金盈余營業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