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未超過10萬元(如果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則該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超過10萬元,但當期扣除銷售不動產后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銷售貨物、勞務和無形資產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納稅人。
年度應稅銷售額: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或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檢查補差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扣除的,按照扣除前的銷售額計算應稅行為的年度應稅銷售額。
納稅人意外轉讓的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度的應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