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壞帳準備
【例1】2008年,某企業共計提壞賬準備10萬元。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100,000。
貸款:壞賬準備金10萬元
納稅調整:壞賬準備1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2.返回壞賬準備
【例2】某企業2008年初壞賬準備余額為50萬元,當年轉回30萬元。其中20萬元允許在計提當年稅前扣除,1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
借:壞賬準備30萬元
貸款:資產減值損失30萬。
納稅調整:壞賬準備20萬元允許在提取時稅前扣除,轉回時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1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轉回時應減少。
3.確認壞賬損失
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由稅務機關核定可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壞賬損失能否稅前扣除,其納稅調整應區別對待。
【例3】某企業2008年發生壞賬損失15萬元,其中10萬元可以稅前扣除,5萬元不能稅前扣除。
借:壞賬準備15萬元
貸:應收賬款15萬。
納稅調整:允許稅前扣除的1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應減少,不能稅前扣除的5萬元不應調整。
4.收回壞賬
對于已確認核銷后又收回的應收賬款,納稅調整在確認壞賬損失時應區分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例4】某企業2008年收回壞賬25萬元,其中20萬元在確認壞賬時允許稅前扣除,5萬元在確認壞賬時不允許稅前扣除。
借方:應收賬款25萬。
貸款:壞賬準備25萬元
借方:銀行存款25萬元。
貸:應收賬款250000。
納稅調整:收回的25萬元壞賬中,應增加2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不應進行5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的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