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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質量補償的會計處理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自貨物進出口或者收付匯實際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通過監測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應的預計收付匯或者進出口日期:
(1)預收貨款和預付貨款超過30天(不含)的;
(2)延期收付款90天以上(不含);
(3)90天以上(不含)遠期信用證(含展期)、境外支付等進口貿易融資;
(4)B類、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收到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付款超過30天(不含)的;
(五)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付款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90天),且一次付款項下收匯金額和一次付款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50萬美元)的業務;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對于第(1)、(2)、(4)項,企業還應提交關聯企業的交易信息。
因此,超過上述時限,請按照規定進行舉報。
似乎應該作為銷售折扣來沖減相關的收入和稅收。
我不知道生意的細節。
但需要明確的是,支付的賠償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還是產品質量導致的相關賠償。
如果是自身質量問題,處理銷售折扣,沖減相關收入,稅等。
但如果是產品質量導致的相關賠償,則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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