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會計分錄時,我們應該注意:1。憑證必須可用;2.填制憑證時,憑證應當連續編號;3.憑證可以根據每張原始憑證填制;4.如一張原始憑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應填寫原始憑證分單。
1.證書必須可用。包括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號;經濟業務;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憑證填制人、審核人、監督人等簽名或蓋章。
2.填制憑證時,憑證應當連續編號。目的是明確會計事項的先后順序,便于憑證和會計賬簿的核對,保證憑證的完整。
3.憑證可以根據每張原始憑證填列,也可以根據幾張相似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列,還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列。但不允許在一張憑證上匯總填寫不同的、不同類型的原始憑證,否則業務明細不清晰,填寫困難。
4.除結賬和更正的原始憑證外,其他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5.一張原始憑證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應填寫原始憑證分割單;憑證應使用正確的更正方法;填寫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果憑證中有空行,應從最后一個金額數字下方的空行到總金額上方的空行進行核銷,以堵塞漏洞。
6.只能填寫一筆多貸或一筆多貸,保證借貸雙方總數相等;用字規范,字跡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