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基礎,由一定格式的相互關聯的賬頁組成的會計賬簿,用于順序、分類、全面、準確地記錄、反映和監督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會計賬簿根據其用途和會計規律的不同,可分為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