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財稅[2014]67號文發布后,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籌劃空間再次大幅壓縮。以下只是一些想法。能否實施取決于企業具體的納稅環境,如納稅企業之間的關系、納稅審核的嚴松、企業的發展規劃、企業愿意承擔的稅收風險、實施規劃方案的成本等。
第一種思路:利用政策低價轉讓股權。根據國發〔2014〕67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指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夠出示有效憑證,證明被投資企業受到國家政策調整的重大影響,導致股權低價轉讓的;(二)將股權繼承或者轉讓給能夠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者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者扶養人;(三)政府有關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本企業職工持有的不可轉讓股份的內部轉讓,并有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真實的相關資料;(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見,低價轉讓股權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在形式審查重于實質審查的條件下,利用上述政策并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可以實現較低價格的轉讓。例如:行業不景氣,企業經營困難,相關轉讓方可以使用上述第一條進行規劃;對于家族企業內部的股份轉讓,可以通過第二條進行規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條,規劃空間大,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關協議進行“內部”低價轉讓;第四條給了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給部分企業提供了一定的籌劃空間(做好企業與稅收的關系)。
蘇地稅條例〔2014〕7號“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以明顯偏低的股權轉讓價格為正當:
(一)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且股權轉讓價格不低于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70%;"
也就是說,在蘇,如果個人轉讓股權,只要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轉讓價格就可以低至他所享有的凈資產份額的70%。
第二個思路:減少賬面凈資產。股權轉讓前一段時間(6個月到1年),通過增加壞賬準備,增加折舊攤銷額,有效降低了公司凈資產。這樣可以降低轉讓價格被稅務機關認為過低、不合理的風險。
第三種思路:個人股東用自己的股份投資。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應當將該資產的評估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計算為個人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三。個人應當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以合理確定分期繳納方案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上述應稅行為發生之日起不超過五個日歷年(含)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自然人A打算在出售其股份后購買N公司的股份,可以以股權投資的形式在五年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個思路:“過橋capital”和“債轉股”。
例:自然人A將其在M公司的投資轉讓給B公司,t
在確認時,稅務機關會確認股權轉讓收入=1000-500=500萬元(萬元),但由于A要承擔300萬元的債務,實際上A實際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為1000萬-500萬-300萬元=200萬元(萬元),多計入3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了3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因此,上述股權轉讓合同存在多繳稅款的稅務風險,A在轉讓股權時應進行如下操作:
一、M公司做賬:借:其他應付款(應付賬款)300萬元——其他公司,貸:其他應付款——A 3億元,即變更債權人,將欠其他公司的錢變更為欠a的錢。
二、甲從籌集300萬元投資于M公司,甲控股M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變為800萬元。
三、M公司立即將300萬元返還給A,A將過橋,的資金300元返還給集資人。
第四,A轉讓M公司股權時,股權轉讓收益=1000萬-(500,300)=200(萬元)。
通過過橋資本的上述操作和債轉股,將目標公司M的債務轉化為A的持股成本.從而降低個人所得稅。
第五個思路:收益分割法。如果股權轉讓方A也擁有另一家公司b的股權,那么可以要求受讓方c支付一部分購買價款給公司b,一部分給自然人A,這樣也可以減少稅額。
第六種思路:使用“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中,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股東以“先分后算”的方式繳納。如果自然人A投資的有限公司B計劃出售其他公司的股權,那么有限公司B的性質可以重新登記為合伙企業,這樣股權轉讓所得只需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七個思路:恰當使用“驗證”法。國發〔2014〕67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了核實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種情形,并規定了三種具體的核實方法;關于轉讓股權的原值,第十七條規定:“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原值!
因此,如果上述方式的驗證成本大于實際成本,可以將這種方法應用于納稅籌劃,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個想法:利用稅收優惠或財政退稅。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將轉讓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為目標區域,相應調整經營范圍以滿足具體政策要求,并與當地政府簽訂相關協議;第二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和工商變更,繳納稅款;第三步,根據當地政策和雙方約定,將部分稅收返還給轉讓方。
但是,這種方法目前面臨一定的風險。20世紀末,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明確并規范了以下三類稅收優惠政策: (一)違反上位法的稅收優惠政策;(2)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3)超過稅收優惠時間仍在執行的政策。因此,在這種背景下,在進行稅收籌劃之前,需要對區域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審核確認,最好取得主管部門的當面確認或回復。防止無效稅收優惠政策和地方承諾不兌現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