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費的核算怎么處理?
有人一看到“節日費用”,就以為是職工福利費。事實上,他們是這樣認為的。
對于職工福利費的范圍,會計實務一般以《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界定的范圍為準。
1.職工福利費包括
(1)為員工的醫療、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種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出差外地的醫療費用、尚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食堂補貼或食堂統一供午餐的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用等。
(二)企業內部集體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的折舊和維護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和其他勞務費。
(三)對困難職工的補貼,或者由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幫助和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4)離退休人員統籌費用,包括離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和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費用。企業改制涉及的離退休人員費用按《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安置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差旅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未列入本通知項目的其他費用。
2.不包括員工福利費。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福利待遇已經貨幣化的,每月按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基金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貼,沒有統一用餐的午餐每月補貼,都要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未計入上述職工福利費的,在會計核算中計入“工資薪金”。
“節日費”本質上是財企(2009)242號文規定的“企業給予職工的節日補貼”,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即核算應納入“工資薪金”。
因此,企業支付節日費用的會計分錄為:
(1)規定: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等。
貸款:應付款-工資和薪金
(2)實際分配:
借:應付款項-工資和薪金
貸款:銀行存款
注:企業發放節日費用時,需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支付節日費用時沒有扣稅,則應在支付工資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