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報銷范圍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市勞動鑒定中心)批準的工傷醫療期和康復期內發生的下列各類醫療費用屬于工傷醫療費用報銷范圍:
1、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相關門(急)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2.在非工傷協議醫院進行與工傷直接相關的門(急)診和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遵循工傷后就近搶救的原則。即工傷當日的門(急)診和自工傷之日起7日內的住院費用。
3.因公出差、因公學習、長期異地工作在我國統籌地區以外發生的與工傷直接相關的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
二、工傷賠償的種類
(一)工傷醫療費用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執行。
4.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須報經辦機構審批。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工傷和誤工費。
(停工期間的帶薪治療)
1.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薪留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帶薪停工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三)工傷護理費用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他們的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
第三,會計處理
1.當進行預付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工傷
貸項:庫存現金
2.收到工傷索賠時,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應收款-工傷
3.如果有什么不同。
借:管理費
貸款:其他應收款-工傷
工傷報銷范圍主要包括工傷引起的住院和治療費用。同時,因工傷需要賠償的事項有多種賠償類型,如工傷醫療費、工傷誤工費、工傷護理費等。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在線咨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