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銷“長期虧損無法支付”的原因
“長期未付應付賬款”一般是指超過三年未支付且無法支付也不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長期暫記不能支付”應付賬款應在財務上核銷,原因如下:
首先是稅收要求。稅務檢查是公司“應付賬款”的一個重要項目(特別是長期結余、金額較大的)。檢查方法是抽取大量款項,搞清楚來龍去脈,看看有沒有應該計入銷售收入或營業外收入的款項掛在應付賬款里。
第二是要求。在應付賬款的實體程序中,還要求檢查應付賬款長期損失的原因,關注是否因債權單位注銷或其他原因可能無法支付;關注賬齡超過3年的大額應付賬款是否已披露,檢查是否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償還。同時要求單位做出說明,判斷單位是否缺乏償債能力或利用應付賬款隱瞞利潤;并且注意是否可能不需要支付。不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依據是否充分。
二、“長期不能支付的損失”的應付賬款核銷的會計基礎
(1)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財產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版稅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的盈余收入、逾期包裝保證金收入、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壞賬損失處理后已收回的應收賬款、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入等。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確實不能向債權人支付的應付款項,應當作為其他收入,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會計準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的規定,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是指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或減少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損失。此外,從實際處理的角度,并與其他相關準則進行比較,如債務重組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潤”,制定新會計準則應盡可能與現行稅法趨同,減少納稅調整事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作為企業利潤計入企業“營業外收入”科目。
三、“長期不能支付的損失”應付賬款核銷的會計處理
當“長期虧損無法支付”時,應付賬款被轉售
借:應付賬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無法支付。
由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計入其他收入的應付款項是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款項,需要取得各種不能支付的憑證。當債權人符合下列條件,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符合下列條件的相關證據時,可以推斷其確實無力支付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
首先,明確債權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壞賬損失。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企業除貸款債權以外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以扣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為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法律證據。包括有效的外部證據、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壞賬損失扣除: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債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3)債務人超過3年未清償債務,并有確鑿證據證明其已無力清償債務;(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者破產重組方案經法院批準后,無法收回的;(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恢復的;(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次,債權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依據作為壞賬損失。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文的相關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賬款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以下相關證據:(1)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2)敗訴的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勝訴但最終被法院執行(不執行)的文書;(3)工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四)政府部門撤銷、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六)逾期三年以上且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相關證明;(八)其他相關證明。
另外,在逾期應收賬款中,如果單筆金額過小,不足以彌補催收成本的,企業會進行專項說明,無法收回的部分確認為損失。
對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企業有依法催收的協商記錄,并確認債務人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三年以上停止經營,且能確定三年內無業務往來的,可認定為虧損。
以此類推,當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符合上述六個條件的相關證明時,可以推斷其確實因債權人原因無力支付,同時提交稅務局的相關證明進行審核備案,審核后可以計入營業外收入。
四、“長期不能支付的損失”應付賬款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確實不能向債權人支付的應付款項,應當作為其他收入,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允許在以后年度支付時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