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規定(財稅〔2016〕23號),
(4)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時,應當按照相關確認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破產費用”、“應付共同債務”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差額,借記或貸記“破產費用”、“共同債務支出”等科目。
2.破產企業根據批準的職工安置方案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