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雙匯發展(000895)發布《雙匯發展: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雙匯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暨關聯交易報告(草案)(修訂稿)》公告。主要摘錄如下:
一、交易方案
畫一個簡單的圖片來展示它(版權所有):
二、交易價格及支付方式
簡單來說,上市公司雙匯發展(子公司)向雙匯集團(母公司)股東香港公司發行股份,以實現對雙匯集團的吸收合并。
三、選擇交易方式的原因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交易多,子公司發行股票吸收合并母公司交易少。在這種情況下,對關聯交易進行所得稅特殊稅務處理的情況就更少了,尤其是在交易報告中。
一般來說,交易中涉及的稅務處理沒有公開披露要求。研究上市公司重組交易,只能靠猜測或者內部消息。這個案例提供了一個非常有趣的解釋。
1、稅法的規定
59號文件對合并的定義是“合并是指一個或多個企業(以下簡稱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個現有或新設企業(以下簡稱被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換取被合并企業,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法合并!
企業合并,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被合并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兼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被兼并企業結轉彌補。
對于企業合并,企業合并時股東獲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對于同一控制下無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以下規定:
1.被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依據,由被合并企業原計稅依據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有關所得稅事宜,由被合并企業承繼。
3.被合并企業可以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被合并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國債利率。
4.已取得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被合并企業股東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原有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本案屬于特殊稅收待遇爭議。
如果單純看59號文關于吸收合并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本案似乎沒有問題。
被合并企業(母公司雙匯集團)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被合并企業(子公司雙匯發展),被合并企業的股東(香港公司)以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方式換取被合并企業,從而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法合并。
企業(香港公司)股東在企業(母公司雙匯集團)合并時獲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實為100)。
但由于交易對方為香港公司,涉及跨境交易,且59號文第七條規定,
涉及中國與境外(含港澳臺)之間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的企業,除滿足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方可選擇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
(一)非居民企業將其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給其直接控制的另一個非居民企業,且股權轉讓收入的代扣所得稅負擔未來未發生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承諾3年內(含3年)不轉讓其持有的受讓方非居民企業股權;
(2)非居民企業轉讓另一居民企業的股權
另一方面,從狹義上講,本案交易主要涉及境內子公司與境內母公司的合并,部分稅局認為沒有必要同時適用第七條。只需適用第5條關于企業合并的要求。
可以推斷,本案可能征求了稅局's關于納稅申請的意見。但由于我國目前沒有事前的稅收裁定制度,而特殊稅收處理適用的是事后備案制,在面對不同口徑時可能會遇到挑戰。在此前煙臺市芝罘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知行子楚16號行政判決中,認為某外資企業外方股東被母公司吸收合并,不能適用特殊稅務處理。“應該對合并進行稅收調整。以煙臺張裕集團有限公司2012年6月30日的賬面凈資產為基數,金額為元。原告意大利意邇瓦薩隆諾控股有限公司應繳納元企業所得稅,被告通知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前到被告辦理納稅申報!
3.其他交易方式的稅務考慮。
如公告所述,"《公司法》對在中國,設立的公司吸收合并的程序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對跨地區、跨轄區的公司間吸收合并沒有可操作的實施程序!薄傲_特克斯吸收合并雙匯集團涉及跨地區、跨轄區的公司間吸收合并,無實施程序可循。因此,本次交易未采用羅特克斯's吸收合并雙匯集團的方式。"
在稅務處理方面,本案中,如果雙匯集團被HK公司吸收合并,即被香港公司吸收合并100控制的境內WOFE,則不能正式適用59號公告第五條關于吸收合并的規定,也不能適用第七條的規定,稅局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可能難以溝通。
4.反向吸收合并的會計處理
子公司對母公司的合并構成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屬于權益結合。子公司在合并中取得的母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按照合并前母公司的賬面價值進行確認和計量,上市公司(子公司)發行股份面值與母公司原持有股份面值的差額增加股本,其余部分計入其他所有者權益科目。從吸收合并方子公司的角度看,基本會計分錄如下:
上市公司的反向吸收合并幾乎都會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備考模擬合并財務報表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127號)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7年修訂)》的相關規定進行編制。即假設在編制報告期間(通常一年一次)已經完成吸收合并,進行模擬合并。
一個有趣的上市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的稅務處理案例
不清楚的朋友可以先看看Lawping的上一期,借用上一期的圖片表達一下(Lawping是有版權的):
上次提到,嚴格來說,由于雙匯's發展吸收合并雙匯集團的案例不符合59號公告第七條三種情形之一,稅局認為不能適用特殊稅收待遇。
另一方面,從狹義上講,本案交易主要涉及境內子公司與境內母公司的合并,部分稅局認為沒有必要同時適用第七條。只需適用第5條關于企業合并的要求。
從理論上講,重組交易能否適用特殊稅收待遇一般取決于幾個原則,如權益連續性、經營連續性、缺乏必要的資金
合并前,香港公司僅持有上市公司https://www.zhucesz.com/的股權,雙匯集團持有https://www.zhucesz.com/,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權。
雙匯集團作為居民企業,如果減少其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收益,需要按25%計算企業所得稅,如果將相關稅后利潤分配給香港母公司(假設不享受協議稅率),需要按10%繳納代扣所得稅。
2.合并后的縮減
合并后,香港公司不僅原有持有上市公司https://www.zhucesz.com/,的股權,還增加了上市公司https://www.zhucesz.com/#039;s的直接股權。
根據規定,被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依據,應當以被合并企業的原計稅依據確定。計稅依據,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被合并企業股權的,應當以被合并企業原股權的計稅依據確定。
也就是說,計稅基礎,香港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就是計稅基礎,原雙匯集團持有的香港公司。
如果香港公司直接減持其在https://www.zhucesz.com/,增持的股份,只需繳納10%的預扣所得稅。與合并前雙匯集團減持所對應的稅率相比,相關減持所得可由香港公司納稅后直接獲得。
也就是說,合并前后相比,境內企業減持并按25和10的稅率分配給香港公司的兩步,變成了減持所得只需繳納10代扣所得稅的一步?傮w稅負大幅下降。
當然,雙匯集團直接降低計稅基礎和HK公司降低計稅基礎是有區別的,但總體來看,收入分配兩步降低因為吸收合并變成一步確實是很大的稅益。
這大概也是很多稅局不認可吸收合并對非居民企業股東特殊重組政策的一個考慮,因為稅率的差異往往會導致稅負的變化,這一點在《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 2017年第6號公告中也有特別提及。"《辦法》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國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不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整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進行特別納稅調整。但如果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導致應稅利潤從境內轉移到境外,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你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下一期Lawping還會有一個有趣的案例,上市公司(子公司)反向吸收合并母公司,在存續劃分中適用特殊稅務處理,也涉及非居民企業,似乎爭議也比較大。敬請期待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