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債券的會計比較?
一、初始計量的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債券初始計量時,以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
1.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時:
借入:從持有到到期的投資成本(債券的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債券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購買債券支付的實際價格)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調整(或者在借方,是向后擠壓差額)
2.當獲得可供出售的債券時,
借:可供出售資產的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債券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購買債券支付的實際價格)
可供出售資產的利息調整(或在借方,這是向后擠壓差額)
二、后續計量的核算
(1)期末計息定價
1.利息在持有至到期的投資結束時計算。首先要計算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即賬面價值和實際利率本質上是一個折現率,可以理解為“必要收益率”和“內涵收益率”。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應收利息(債券面值*票面利率)
貸款:投資收益(初始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調整(或者在借方,是向后擠壓差額)
2.可供出售債券在期末計息。當可供出售債券期末計息時,仍應按上述方法計提利息,但若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則需在計算利息后進行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分錄。需要注意的是,可供出售資產的攤余成本不等于賬面價值,因為可供出售資產的攤余成本不包含公允價值變動。當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如果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
借:可供出售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貸款:資本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
反之,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期末減值
1.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減值時:借:資產減值損失;貸款: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如果后來發現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已經恢復,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我們要注意兩點:一是轉回金額不能超過原減值準備;其次,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得超過未確認減值的情況下,轉回日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
2.可供出售債券的減值。當可供出售債券發生減值時: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倒推金額)
貸款:資本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
可供出售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當期期末減值金額)
如果計提減值后可供出售債券的賬面價值恢復,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下降是作為跌價處理還是減值處理,這是一個需要區分的問題。折舊是證券市場上資產的正常價格波動,通常是暫時的、可收回的、較小的;減值是非暫時性的,很難收回,而且是大額折舊。只有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才能判定為減值。而且,在某一點上,“折舊”和“減值”只能出現其中之一,不能同時出現。
三、處置的會計處理
以未到期的銷售為例:
1.持有至到期投資出售時:
借方:銀行存款(收到實際售價)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子公司賬戶余額的回售)
利息調整(或在借方,沖銷明細賬戶的余額)
投資收益(或者在借方,差額向后擠)。
2.當可供出售的債券被出售時:
借方:銀行存款
信用:可供出售資產的成本(該附屬賬戶的轉售余額)
利息調整(或在借方,沖銷明細賬戶的余額)
公允價值的變化(或者,在借方,子公司賬戶的余額被轉售)
投資收益(或在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