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不單獨核算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的營業額。
因此,對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汽車修理修配,即營業稅應稅項目,不單獨核算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分別核定增值稅應稅服務和營業稅應稅活動的銷售額和營業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通常情況下,繳納增值稅是為了車輛維修。對于普通納稅人,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為3。汽車維修、清洗服務,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