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適用的角度看,工資性支出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的工資;勞務報酬一般是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合同而獲得的報酬,如合同書、技術合同、中介合同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法》的權利和義務,與用人單位形成雇傭關系。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資外,還應當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報酬不存在這種關系,其勞動是獨立自由的,其行為受《合同法》調整。
2.從管理的角度來說,發工資的員工記入企業員工花名冊,企業每天出勤或簽到,而發勞動報酬的一般不這么管理。公司雇傭的保姆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關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員工兼職,而保姆一般是同時服務幾個公司或客戶,按時向一個客戶收費。
3.從財務會計的角度來看,工資薪金的支付一般通過“應付款”科目核算;勞務報酬一般通過“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核算。
4.從稅收管理的角度看,工資薪金的發放,應當按照工資薪金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當按照規定代扣代繳;納稅人需要取得相應的勞務發票支付勞務報酬,并按規定代扣代繳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兩項支出的計稅方法完全不同。(1)應計工資(應付工資)借款:制造費用-工資(生產人員)
管理費用-工資(行政人員)
銷售費用-工資(銷售人員)
貸款:應付款-工資
(2)企業繳納五險一金:制造費用(生產人員碼塌)
管理費用(管理人員)
費悔鄭銷售(銷售人員)
貸款:其他應付款-養老/醫療等。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3)發工資時借款:應付款項-工資(應付工資)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已發工資)
其他應付款-養老金/醫療等。(預扣和匯出金額)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代扣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金額)
擴展數據:
初學者在編譯會計分錄:時可以遵循以下步驟
第一:涉及的賬戶,哪些涉及經濟業務的賬戶發生了變化;
第二:賬戶的性質,所涉及的這些賬戶的性質,即它們屬于什么會計要素,是位于會計等式的左邊還是右邊;
第三:增加或減少,確定這些賬戶有無增加或減少,增加或減少的金額;
第四:方向,根據賬戶性質及其變化情況,分別確定要記入賬戶的借方或貸方;
第五,根據會計分錄的格式要求,編寫完整的會計分錄
會計分錄——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