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允許企業“以前年度虧損”結轉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收益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但《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可收回損失在會計處理上作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應確認與之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這樣,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與會計準則規定的賬面價值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需要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同時,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和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的變化,也要進行會計處理。
2008年初,某公司“不超過五年的虧損”為200萬元(24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其2008年調整后的收入(23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為50萬元。2008年以前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0,2008年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盈余公積提取比例為10。
一種調整意見是:
1.確認2008年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2008年初未彌補虧損200萬元,根據會計準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66萬元(200 33)。
2、根據企業所得稅稅率變化(由33項改為25項)調整賬務,并調整財務報表。
2008年初,根據會計準則可扣除暫時性差異200萬元。按照新稅率,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50萬元(200 25),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減少660-50=16萬元,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并調整2008年資產負債表中的“年初余額”。https://www.zhucesz.com/,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16萬元,未分配利潤減少1萬元,https://www.zhucesz.com/盈余公積減少1萬元
其實以上調整根本沒必要。根據《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七條,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計量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外,其影響計入當期變動的所得稅費用。根據該規定,除計入資本公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外,稅率變動對所得稅的影響計入變動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由于2008年所得稅稅率發生了變化,33至25的稅率變化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影響應直接計入2008年,并在2008年與以前年度彌補的虧損一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