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通過收款、驗收、結算發出的產成品為發出商品。對于發出的商品,在收到貨款后才確認銷售收入。如何進行相關會計分錄?
發出貨物時的會計分錄
1.當它發行時
借:發貨
貸款:庫存商品
2.根據合同確認收入時。
借方:應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3.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發出商品。
4、對于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應以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為基礎。
借:發貨
貸款:庫存商品
5.退貨的,按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退貨。
借:庫存商品
貸款:發出商品。
商品的問題是什么?
發出商品是指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但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包裝材料。在會計上,發出的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只有在收到貨款后才能建立銷售。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的發出和收回,應設置“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
發出商品和庫存商品有什么區別?
1.根據核算對象的不同,發出的商品為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但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包裝材料。庫存商品是指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驗收入庫,符合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發送給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銷售的產品。
2.存放位置不同。發出商品的存放地點不在我公司,但庫存商品仍在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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