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和“貸”是借貸法的符號。借貸法起源于13世紀和4世紀的地中海, 意大利沿海城市,最早由銀行使用。當時貸款資本家把收到的存款記在貸方名下,說明債務記在貸方名下,說明債權。當時“借”、“貸”兩個字表示債權債務的增減。隨著借貸法在債權債務以外的經濟業務和銀行以外的企業中的運用,“借”、“貸”等詞語逐漸失去了原本的含義,成為純粹的符號。
“借”和“貸”,作為借貸法的符號,有以下含義:
(1)指明帳戶的方向。賬戶分左右兩邊,借方在左邊,貸方在右邊。
(2)結合不同類型的賬戶,表示“增加”或“減少”。借貸本身不等于增減,只有結合特定類型的賬戶才能表示增減。對于資產和費用賬戶,借意味著增加,貸意味著減少對于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收益賬戶,借意味著減少,貸意味著增加。
(3)表示資本運動的終點和起點。經濟業務的發生引起了資金的運動,而每一次資金的運動都有其起點和終點,起點是“脈絡”,終點是“除脈”。該方法反映了資本運動,因此我們應該清楚地反映資本運動的來龍去脈。借貸反映了資本運動的起點,而借貸反映了資本運動的終點。
(4)表示平衡的方向。資產賬戶的正常余額在借方,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賬戶的正常余額在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