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給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收到款項后,如果買方拒絕支付或無力支付,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追索并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目前出于審慎原則,為了減少未來可能出現的損失,銀行通常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另一方面,無追索權保理是買方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與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后,相當于將風險全部轉移給了銀行。因為風險太高,銀行一般不收。
2.顯性保理和隱性保理
根據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買方來區分顯性保理和隱性保理。顯式保理是指供應商在債權轉讓時應立即告知買方保理情況,并指示買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貨款。
隱性保理是將買方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銀行和供應商分別進行保理業務。到期后,供應商會出面要求付款,然后交給保理商。供應商* *可以通過進行秘密保理來掩蓋其糟糕的財務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合同法》有明確規定,供應商在轉讓自己的應收賬款時,必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并且必須通知買方。所以這就決定了目前國內銀行開展的保理業務是開放式保理。
3.貼現保理和到期保理
貼現保理又稱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提前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余20%的應收賬款在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后結算。這是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如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時,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當時能否收到付款,票據貼現商都必須支付該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