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盈余公積金的標準由股東大會決定,如確有必要,經股東大會批準,也可用于分配。任意盈余公積金是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從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屬于股東的合法權益,其目的是減少以后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其主要目的是擴大再生產。
未分配利潤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按5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未分配利潤只能按10提取盈余公積,不能提取資本公積。
分錄是:
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款: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任意盈余公積是指企業經股東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規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任何盈余公積的提取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規定。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特殊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盈余公積的構成不同于一般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