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品損失是指生產過程中各種廢品造成的報廢損失和修復費用。報廢損失是指不可修復廢物的生產成本扣除可回收廢物的價值后的凈損失;修復成本是指修復過程中可修復廢品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分攤制造成本。
目前,在我國會計實務中,廢品根據廢品損壞程度和在經濟上是否具有修復價值,分為可修復廢品和不可修復廢品。一般來說,實際操作中主要有三種核算方法:
第一,沒有任何層級的廢品損失科目,廢品損失相關費用直接計入正品,由正品承擔。這種方法適用于小型企業或廢品較少的企業。很簡單但是分不清正品和廢品的成本。
二是設置“生產成本——廢品損失”科目;這種方法適用于經常丟失廢品且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
三是單獨設立“廢品損失”賬戶,在該賬戶下設立“可修復廢品”和“不可修復廢品”兩個明細賬戶,分別核算不同類型的廢品損失。借方歸集不可修復廢品的生產成本和可修復廢品的修復成本;出借人核算廢品的剩余回收價值和責任人的賠償,廢品損失科目期末余額轉入“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科目。這種情況下,浪費損失也由正品承擔。這種方法也適用于浪費量大的企業。
綜上所述,在我國現行的核算方法下,無論是可修復廢品的修復成本,還是不可修復廢品的報廢損失,或者廢品損失是否正常,最終都是算產品成本,即由正品承擔。這種處理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容易操作,適用于小型企業或不常出現廢品的企業,但對于經常出現廢品的企業來說存在一些不足。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九條規定,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費用和其他不能歸因于使存貨達到當前地點和狀態的費用的非正常消耗,不計入存貨成本,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我國目前的三種核算方法都是把所有的成本都計入存貨成本,不區分正常消耗和非正常消耗,不利于經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