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就業或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和薪金。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聘用或者雇用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職工聘用或者雇用有關的其他費用。
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