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87號),“1。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15抵扣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15抵扣15政策)。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具體生活服務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執行。對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扣除15的政策。201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15的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15的政策后,當年不作調整,次年是否適用根據上年銷售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