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不屬于債務重組。債務重組一般是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改變還款金額和方式,債權轉讓是債權人主動做出的轉讓行為。債務重組發生在償還能力發生變化時,債權轉讓不具備這些條件,屬于商業交易。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八條通過修改其他條款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清畝——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
一、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
1.以資抵債是指債務人將其資產轉讓給債權人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來還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這里的現金是指貨幣資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在債務重組的情況下,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以現金清償同等金額債務的,不屬于本章所指的債務重組。
2、債轉股,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化為資本,同時將債權轉化為股權的債務重組。但債務人根據轉股協議將應付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為資本的,屬于正常的債轉股,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債權轉資本時,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就是將債權轉為股權;對于其他企業,則是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由于債務轉化為資本,債務人將增加其股本(或實收資本),調查者將增加其權益。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通過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二種情形的債務條件,如降低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除未支付的應付利息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4.上述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采用上述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比如一部分債務通過轉讓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債務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重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可能的方式:
(1)一部分債務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折成資本;
(2)一部分債務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以其他債務條件修改;
(3)一部分債務轉為資本,另一部分修改為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以其他債務條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