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計簽了協議能退費嗎
2024-12-02 10:37:07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4759
內容摘要:一、學會計簽了協議能否退費的一般情況(一)培訓機構存在違約行為時如果是與會計培訓機構簽了協議,在培訓機構違約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學費。例如,培訓機構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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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會計簽了協議能否退費的一般情況
(一)培訓機構存在違約行為時
如果是與會計培訓機構簽了協議,在培訓機構違約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學費。例如,培訓機構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相應的教學服務、師資與宣傳不符、教學場地突然變更影響學習等情況屬于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時學員有權要求退費,并可要求違約方承擔如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學員自身存在違約行為時
關于服務期與違約金的規定
- 如果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會計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情況。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不過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例如,用人單位為員工的會計培訓支付了10000元,服務期為2年,員工工作1年后想離開,那未履行的服務期為1年,分攤到這1年的培訓費用對應的違約金不能超過5000元。
格式條款相關
- 如果協議中存在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如果因為這種情況導致學員誤解而想要退費,學員有一定的依據要求退費。
二、退費的途徑
(一)協商
如果想要退費,可以先與簽訂協議的另一方(如培訓機構或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雙方可以就退費的金額、方式等進行溝通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
(二)仲裁
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有仲裁協議,那么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解決退費糾紛。
(三)訴訟
準備證據
-若協商不成,且沒有仲裁協議,學員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前要搜集好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比如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協議、票據、收據等,以證明自己的退費主張是合理合法的。例如,如果是因為培訓機構教學質量差而要求退費,需要有相關的教學記錄、學員反饋等作為證據。
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需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一般是去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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