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退貨即使不是發生在資產負債表遙遠事變,則可徑直沖減當期收入,沖回成本。以次是學樂佳為大師整治的相關出賣退貨賬務處置的實質,來一齊領會下吧。
出賣退貨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 (紅字)
貸:專營交易收入(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專營交易成本(紅字)
貸:倉庫儲存商品(紅字)
案例:
甲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經股東會接受對境外報紙出2019年度的財務匯報,于2020年2月15日實行2019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查繳。2020年4月15日發生出賣的商品歸還,此項出賣交易于2019年度發生,收到出賣額113000元(含稅價),該商品已處置入庫,成本為60000元,增值稅率為13%。假設甲公司2019年結余,所得稅率為30%。2020年4月15日發生出賣歸還時,發生在財務匯報報出后,不屬于資產負債表遙遠事變,會計處置與稅務處置普遍,所以沖減2020年4月份的出賣收入100000元[113000÷(1+13%)],申訴企業所得稅時不須要舉行納稅安排。
借:專營交易收入 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00(紅字)
銀行入款 113000
同聲沖減出賣成本:
借:倉庫儲存商品 60000
貸:專營交易成本 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