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代理與銷售是指企業把本人所消費的貨色給旁人出賣,而后從中央賺取差價,那么在收到了委派代理與銷售清單時,該怎樣做會計分錄?
委派代理與銷售商品在收到代理與銷售清單時的會計分錄
收到代理與銷售清單,同聲發生增值稅納稅負擔
借:應收賬款
貸:專營交易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專營交易成本
貸:發出商品
借:出賣用度——代理與銷售手續費
貸:應收賬款
委派代理與銷售是指接受委托方(普遍為貿易企業)按委派方的訴求出賣委派方的貨色,并收取手續費的籌備震動。
委派代理與銷售的特性是接受委托方不過一個代勞商,委派方將商品發出后,一切權并未變化給接受委托方,所以商品一切權上的重要危害和酬報仍在委派方。惟有在接受委托方將商品售出后,商品一切權上的重要危害和酬報才變化出委派方。以是,企業沿用委派代理與銷售辦法出賣商品,應在接受委托方售出商品,并博得接受委托方供給的代理與銷售清單時確認出賣收入實行。
發出商品是什么?
發出商品科目是核算托收承付預算辦法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制品、自治半制品及包裝物的科目,可按購貨單元、商品類型和種類舉行明細核算。
對于未滿意收入確認前提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本質成本(或最高購進價)或安置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倉庫儲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歸還的,應按歸還商品的本質成本(或最高購進價)或安置成本(或售價),借記“倉庫儲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