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貸款公司,年終核對公司應收金錢時,創造一筆應收賬款已過期五年,對于這筆未收回的應收賬款,能不許轉為壞賬處置?
答: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對于頒布《企業資產丟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方法》的公布(國度稅務總局公布2011年第25號)規則: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支金錢壞賬丟失應按照以次關系證明材料確認:
(一)關系事變公約、和議或證明;
(二)屬于債務人崩潰整理的,應有群眾人民法院的崩潰、整理公布;
(三)屬于詞訟案子的,應出示群眾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或判決書或評斷組織的評斷書,大概被人民法院裁定終(中)止實行的法令布告;
(四)屬于債務人遏止交易的,應有工商部分刊出、撤消交易派司表明;
(五)屬于債務人犧牲、消失的,應有公安構造等相關部分對債務人部分的犧牲、消失表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和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景證明;
(七)屬于天然災禍、搏斗等不行抗力而沒轍收回的,應有債務人遭災情景證明以及停止債權聲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過期三年之上的應收金錢在會計上已動作丟失處置的,不妨動作壞賬丟失,但應證明情景,并出示專項匯報。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過期一年之上,單筆數額不勝過五萬大概不勝過企業年度收入總數極端之一的應收金錢,會計上仍舊動作丟失處置的,不妨動作壞賬丟失,但應證明情景,并出示專項匯報。
綜上,即使你公司的這筆應收賬款在會計上已動作丟失處置的,則不妨動作壞賬丟失,但應證明情景,并出示專項匯報。
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可做以次賬務處置:
計提壞賬
借:斷定減值丟失
貸:壞賬籌備
審核銷賬時:
借:壞賬籌備
貸:應收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