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備興盛進程中,為達促進銷售手段將自產產物義務捐贈存戶的,會計職員應如何做賬?
自產產物義務捐贈他人會計分錄
借:交易外開銷
貸:倉庫儲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產產物義務捐贈視同出賣嗎?
按照《增值稅暫行規則實行細目》規則,單元大概個別工商戶的下列動作,視同出賣貨色:
。ò耍⿲⒆援a、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義務捐贈其余單元大概部分。
所以,企業自產產物義務捐贈他人的動作,應視同出賣處置。
視同出賣出賣額怎樣決定?
按照《增值稅暫行規則實行細目》第十六條文定,納稅人有規則第七條所稱價錢鮮明偏低并無得宜來由大概有本細目第四條所列視同出賣貨色動作而無出賣額者,按下列程序決定出賣額:
。ㄒ唬┌醇{稅人邇來功夫同類貨色的平衡出賣價錢決定;
。ǘ┌雌溆嗉{稅人邇來功夫同類貨色的平衡出賣價錢決定;
(三)按構成計稅價錢決定。構成計稅價錢的公式為:
構成計稅價錢=成本×(1+成本成本率)
屬于應征耗費稅的貨色,其構成計稅價錢中應加計耗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出賣自產貨色的為本質消費成本,出賣外購貨色的為本質購買成本。公式中的成本成本率由國度稅務總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