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傷害品消費與積聚企業,2020年按規則索取了安定消費費,今年度未運用完的安定消費費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即使不許,匯算查繳時須要做調增嗎?
答:不許扣除,須要調增。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行規則》第六十五條相關規則,一經批準的籌備金開銷,即不適合國務院財務、稅務主管部分規則的各項資產減值籌備、危害籌備等籌備金開銷,不承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其余,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對于煤礦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定消費用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題目的公布》(國度稅務總局公布2011年第26號)第一條文定,本質發生的安定消費用度開銷,承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預備提拔的安定消費費,不承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所以,企業預備提拔的安定消費費即使在 2020
年發生了本質開銷,那么承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未運用完的安定消費費,屬于預備提拔的用度,尚未本質發生,不承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承諾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局部,須要在年度匯算查繳時做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