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籌備興盛進程中,博得一筆接收救濟收入50萬元,該筆金錢能否不妨分期確認收入?
答: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對于企業博得財富讓渡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置題目的公布》(國度稅務總局公布2010年第19號)規則:“企業博得財富(囊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讓渡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收救濟收入、沒轍償付的草率款收入等,不管是以錢幣情勢、還利害錢幣情勢展現,除另有規則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劃交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你公司博得的這筆救濟收入,不許分期確認。
接收救濟時,可做以次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等(按確認的救濟貨色的價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項稅額)
貸:交易外收入(按接收救濟的非錢幣資產含稅的公道價格)
發生救濟開銷時,可做以次會計分錄:
借:交易外開銷
貸:倉庫儲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