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流動資產處治過程:
運用單元提出請求,填寫固定資產報廢請求表,提交相關部分審查批準;
擺設主管部分考查,確認;
主管引導審查批準;
整理固定資產,處置殘值;
財務部分復核,并舉行賬務處置;
總司理辦公室會接受;
財務部分審核銷賬該資產。
固定資產的處治辦法有義務調出、出賣、報廢、報損。
義務調出。指固定資產在變換一切權的基礎下,以義務讓渡的辦法變換固定資產占領、運用權的資產處治。
出賣。指固定資產以有償讓渡的辦法變換一切權或占領、運用權,并收取相映處治收益的資產處治。
報廢。指經科學審定或按相關規則,已不許連接運用,必需舉行產權刊出的資產處治。
報損。指對發生的固定資產呆賬丟失、非平常丟失等,必需按相關規則舉行產權刊出的資產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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