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不妨僅用水子會計憑證舉行報銷入賬存檔?即使不妨是須要滿意什么前提?
答:按照《財務部國度檔案局對于典型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存檔的報告》(財務和會計[2020]6號)第三條文定,即使單元不妨表明接受的電子會計憑證屬于正當、如實,運用的會計核算體例不妨精確、完備、靈驗接受和讀取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適合電子會計憑證的存檔和管理訴求等,那么承諾僅用水子會計憑證舉行報銷入賬存檔。
要不,不承諾僅用水子會計憑證舉行報銷入賬存檔,須要同聲運用紙質件。
規則原文:除法令和行政規則另有規則外,同聲滿意下列前提的,單元不妨僅運用電子會計憑證舉行報銷入賬存檔:
(一)接受的電子會計憑證經檢查正當、如實;
(二)電子會計憑證的傳輸、保存安定、真實,對電子會計憑證的任何竄改不妨準時被創造;
(三)運用的會計核算體例不妨精確、完備、靈驗接受和讀取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不妨依照國度一致的會計制度實行會計核算交易,不妨依照國度檔案行政管理部分規則方法輸入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設定了包辦、考查、審查批準等需要的審簽步調,且能靈驗提防電子會計憑證反復入賬;
(四)電子會計憑證的存檔及管理適合《會計檔案管理方法》(財務部國度檔案局第79呼吁)等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