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消費籌備進程中,因籌備交易須要,將自產產物用來交易款待時,應怎樣做賬務處置?
自產產物用來交易款待費、交易傳播費會計分錄
借:管理用度/出賣用度
貸:倉庫儲存商品(謬誤認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外購產物用來交易款待費會計分錄
按照《增值稅暫行規則》及《增值稅暫行規則實行細目》相關規則,用來非增值稅的免征增值稅名目、普遍利益、應稅名目大概部分耗費的購進貨色大概應稅勞務,其出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個中部分耗費囊括納稅人的寒暄應付耗費。
外購產物用來交易款待費,應做以次分錄:
借:管理用度/出賣用度
貸:倉庫儲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項稅額轉出)(貨色購進時用處不決定,待博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保守行抵扣)
大概:
借:管理用度/出賣用度
貸:倉庫儲存商品(貨色購進時決定動作禮物,如外購煙、酒等,沒有博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不波及增值稅出項稅額轉出的題目)
交易款待費是什么?
交易款待費是企業為消費籌備震動的須要而發生的應付用度,重要囊括宴請或處事餐的開銷;捐贈祝賀品的開銷;因為消費籌備須要而發生的旅行新景點觀賞費和交通費開銷、交易聯系職員的差川資開銷及其余開銷。
企業發生的與消費籌備震動相關的交易款待費開銷,應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勝過昔日出賣(交易)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