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a地的一家興辦動工的總包方,近期接受了一個名目,主假如為b地的某房土地資產公司供給名目興辦效勞。個中,我司將局部工程分包了出去(包工包料)。2021年1朔望與分包方預算一筆分包款并博得增值稅普遍發票,預算單上列明該筆預算款囊括材料款以及工程效勞的預算款。指導我司在b地預繳增值稅時,能否不妨從總包款中扣除對應的分包款?
答: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對于海內乘客輸送效勞出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收管理題目的公布》(國度稅務總局公布2019年第31號)第七條的規則,納稅人供給興辦效勞,依照規則承諾從其博得的十足價款和價外用度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付出給分包方的十足價款和價外用度。
其余,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公布2019年第31號解讀第七條文定,分包款是打包開銷的觀念,即個中既囊括貨時值款,也囊括興辦效勞價款。
綜上,企業在b地預繳增值稅時,承諾從總包款中扣除分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