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公出差
除特殊工種職工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提出:在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增加特定類型的商業保險費,如企業因其職工出差而為職工購買的航空意外險費用支出等,應準予稅前扣除。考慮到這些情況比較復雜,目前也無法一一明確,而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發展變化,做靈活調整。所以,本條規定授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決定企業為其投資者或者職工投保商業保險而發生的哪些商業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但到目前為止,財政、稅務部門也未規定哪些商業保險費可稅前扣除,企業因公出差
①交通意外保險費
常見的企業因公出差
由于企便函僅為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下發的函,不具有普遍適用性,企業遇到類似問題時不能參照執行,否則很可能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同時,盡管部分省市在稅收文件中對意外保險費問題有所提及,但均未形成系統性規定,企業仍感無所適從,如: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相關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答》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在購買機票時未支付航空保險,但統一為每名在職職工預先購買了交通意外保險,以保證無論哪名員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險保證,請問企業統一為在職職工購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
在這一問題上,企業不應盲目參照執行企便函及其他省市政策規定,而應注意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公布的匯算清繳問答、通知、指引等,在國家出臺統一政策前,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