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反革命稅規則定,企業將自產的貨色在節假期義務捐贈他人時,該當視同出賣處置。對于該動作,簡直會計分錄應怎樣體例?
義務捐贈視同出賣會計分錄
比方將自產的貨色義務捐贈他人,該當視同出賣處置:
借:交易外開銷
貸:倉庫儲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哪些動作被視同出賣?
單元大概個別工商戶的下列動作,視同出賣貨色:
(一)將貨色托付其余單元大概部分代理與銷售;
(二)出賣代理與銷售貨色;
(三)設有兩個之上組織并舉行一致核算的納稅人,將貨色從一個組織移交送達其余組織用來出賣,但關系組織設在同一縣(市)的之外;
(四)將自產大概委派加工的貨色用來非增值稅應稅名目;
(五)將自產、委派加工的貨色用來普遍利益大概部分耗費;
(六)將自產、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動作入股,供給給其余單元大概個別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調配給股東大概入股者;
(八)將自產、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義務捐贈其余單元大概部分。
什么是交易外開銷?
交易外開銷,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消費籌備無徑直聯系的各項開銷,如固定資產盤虧、處治固定資產凈丟失、出賣無形資產丟失、債務重組丟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籌備、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籌備、計提的在建筑工程程減值籌備、罰款開銷、救濟開銷、特殊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