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項發生在2017年的出賣交易,其時公司沒有向對方開具發票,但已依照未開票申訴納稅了。本年對方訴求補開17%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公司是否依照存戶訴求,按原稅率開具發票呢?
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對于海內乘客輸送效勞出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收管理題目的公布》(國度稅務總局公布2019年第31號)第十三條文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須要經過增值稅發票管理體例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構造提交《開具原實用稅率發票許諾書》(附屬類小部件2),處置偶爾開票權力。偶爾開票權力靈驗克日為24鐘點,納稅人應在獲得偶爾開票權力的規則克日內開具原實用稅率發票。
(二)納稅人處置偶爾開票權力,應保持買賣公約、紅字發票、收訖金錢表明等關系材料,以備檢查。
(三)納稅人未按規則開具原實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構造應依照現行反革命相關規則舉行處置。
所以,公司不妨向稅務構造提交《開具原實用稅率發票許諾書》,進而贏得偶爾開具原實用稅率發票權力,但公司須要將買賣公約、紅字發票以及收訖金錢等表明材料保存備查。
即使納稅負擔發生功夫在2019年4月1遙遠,按照《公布》規則,不得開具原實用稅率發票,仍舊開具的,按規則廢除,不適合廢除前提的,按規則開具紅字發票后,依照新實用稅率開具精確的藍字發票。
附:開具原實用稅率發票許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