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賣商品發生退貨時,會計核算上波及發出商品、倉庫儲存商品等科目,對于退貨商品,應怎樣做會計分錄?
退貨商品怎樣做會計分錄?
當發生凡是商品歸還,但尚未確認收入的:
借:倉庫儲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即使發出商品時仍舊發生了納稅負擔,須要在歸還時商量: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入款等
已確認出賣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出賣歸還:
借:專營交易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入款
同聲:
借:倉庫儲存商品
貸:專營交易成本
發出商品科目是核算托收承付預算辦法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制品、自治半制品及包裝物的科目,可按購貨單元、商品類型和種類舉行明細核算。
對于未滿意收入確認前提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本質成本(或最高購進價)或安置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倉庫儲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歸還的,應按歸還商品的本質成本(或最高購進價)或安置成本(或售價),借記“倉庫儲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
倉庫儲存商品屬于資產類科目。倉庫儲存商品是指企業已實行十足消費進程并已驗收入庫,符合規范規格和本領前提,不妨依照公約規則的前提送交訂貨單元,或不妨動作商品對外出賣的產物以及外購或委派加工實行驗收入庫用來出賣的百般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