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邇來收到郵電通信和挪動公司開具的電子發票,創造發票的稅額和稅額欄沒有表露稅率,而是“*”,指導那些表露稅率為“*”的電子發票能否合規?
答:按照2016年4月15日由國度稅務總局貨色和勞務稅司頒布的《所有推開交易稅務制度改革征增值稅試點策略培養和訓練參考材料》在《增值稅發票運用和開具備關題目領會》第四局部《增值稅發票開具備關題目》第(一)項商品和效勞稅收分門別類與源代碼規則,除特出納稅人不妨按匯總項開票外,其余納稅人在開票時均不承諾按上頭等代碼開具發票,個中電降服務承諾依照匯總開具。
開具專用發票時,名目稱呼可依照“基礎電降服務”、“升值電降服務”匯總項開具;開具普遍發票時,不妨依照“電降服務”匯總項開具。
其余,按照2019年8月江蘇省稅務局的問答恢復:經營商電子發票適合國稅總局關系交易及本領典型,不妨經過國度稅務局世界增值稅發票檢查平臺舉行檢查。稅率為“*”是因為國度稅務局特準經營商電子發票不做價稅辨別,不是免稅交易,不感化收票方平常運用。
綜上,企業博得由郵電通信和挪動公司開具稅率為“*”的電子發票,屬于合規單子,不妨平常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