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硬件產物出賣收入占比的所得稅題目
財政與稅收[2016]49號第四條第(四)款所說起的“匯算查繳年度軟硬件產物開拓出賣(交易)收入占企業收入總數的比率不低于50%(嵌入式軟硬件產物和消息體例集成產物開拓出賣(交易)收入占企業收入總數的比率不低于40%),個中:軟硬件產物自決開拓出賣(交易)收入占企業收入總數的比率不低于40%(嵌入式軟硬件產物和消息體例集成產物開拓出賣(交易)收入占企業收入總數的比率不低于30%)”。
指導:個中“匯算查繳年度軟硬件產物開拓出賣(交易)收入占企業收入總數的比率不低于50%”和“嵌入式軟硬件產物和消息體例集成產物開拓出賣(交易)收入占企業收入總數的比率不低于40%”,這兩個比率是須要同聲滿意,仍舊只須要滿意一個比率即可呢?
答:財政與稅收[2016]49號文中所說起的“匯算查繳年度軟硬件產物開拓出賣(交易)收入占企業收入總數的比率不低于50%”和“嵌入式軟硬件產物和消息體例集成產物開拓出賣(交易)收入占企業收入總數的比率不低于40%”,這兩個比率只須要滿意一個比率即可,二者是“或”的聯系。
軟硬件產物開拓出賣收入和自決開拓出賣收入的辨別
軟硬件產物開拓出賣(交易)收入,是指軟硬件企業從事計劃機軟硬件、消息體例或嵌入式軟硬件等軟硬件產物開拓并出賣的收入,以及消息體例集成效勞、消息本領接洽效勞、數據處置和保存效勞等本領效勞收入。
自決開拓出賣收入:是指企業獨力自決開拓的軟硬件產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