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爆發的遞延所得稅,普遍該當記入所得稅用度,但以次兩種情景之外:某項買賣或事變依照會計準則規則應計入一切者權力的,由該買賣或事變爆發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革亦應計入一切者權力,不形成成本表中的遞延所得稅用度(或收益)。企業兼并中博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面價格與計稅基礎各別,應確認關系遞延所得稅的,該遞延所得稅簡直認感化兼并中爆發的商業信譽或是記入兼并當期盈虧的金額,不感化所得稅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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