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為促進銷售a商品,發展“買一贈一”震動。凡購置a商品者,同聲博得企業捐贈的b商品。指導企業以買一贈一辦法出賣商品時,應怎樣確認收入?
答: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對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幾何題目的報告》(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文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辦法拉攏出賣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救濟,應將總的出賣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道價格的比率來攤派確認各項的出賣收入。
所以,對于買一贈一辦法出賣的a商品,應將其總出賣額依照相映公道價格比率來攤派確認出賣收入。
買一贈一的賬務處置
出賣商品時:
借:銀行入款
貸:專營交易收入——a商品
專營交易收入——b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聲確認出賣成本:
借:專營交易成本——a商品
專營交易成本——b商品
貸:倉庫儲存商品——a商品
倉庫儲存商品——b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