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備進程中,應付購入的固定資產以有理辦法舉行折舊。對于出賣部分固定資產發生的折舊費,應怎樣做會計分錄?
出賣部分固定資產折舊費分錄處置
借:出賣用度(出賣部分用固定資產折舊)
貸:累計折舊
出賣用度是指企業出賣商品和材料、供給勞務進程中發生的各項用度,囊括保障費、包裝費、展出費和告白費、商品培修費、估計產品德量保護丟失、輸送費、裝卸費等以及為出賣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出賣組織(含出賣網點、售后效勞網點等)的員工薪酬、交易費、折舊費等籌備用度。企業發生的與專設出賣組織關系的固定資產補綴用度等后續開銷,應在發生時計入出賣用度。
固定資產折舊是什么?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企業在固定資產的運用壽命內,依照決定的本領對應計折舊額舉行體例攤派。應計折舊額是指該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估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籌備的固定資產,還該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籌備累計金額。
固定資產該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縮小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是否連接運用,均不復計提折舊;提早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復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仍舊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已到達預訂可運用狀況但尚未處置完畢決算的固定資產,該當依照估量價格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處置完畢決算后,再按本質成本安排從來的暫估價格,但不須要安排原已計提的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