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口申報表被盜并且未收集文件,您仍然可以申報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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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13年,我公司出口報關單被盜,出口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收到出口退稅申報單的所有單據。我現在還能申報退稅嗎?
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及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第2條(十八))對于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實際出口貨物和勞務,如果由于以下原因而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到所有文件而宣布出口退稅(免稅),應在退稅(免稅)聲明截止日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提交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并報省稅務局批準后,可作出出口退(免)稅申報。
具體原因包括:
1.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災害和社會緊急情況;
2.出口退稅(免稅)聲明憑證被盜,搶劫,遺失或郵寄;
3.相關司法和行政機構在業務或檢查過程中扣留了出口退稅(免稅)申報憑證;
4.由于經濟糾紛,買賣雙方未能及時獲得出口退(免)稅證明書;
5.由于人員傷亡,突發性重大疾病或企業稅務處理人員的擅自辭職而未能通過交接程序,導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退稅(免稅)申報憑證;
6.因為企業向海關提交了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申請,所以海關在退稅(免稅)截止日期之前未完成修改,導致未能提供準時出口貨物報關單;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況。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出口退稅(免征)逾期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其他實體對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出口的貨物,如果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第12號公告,第2條(十八)在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并且出口退稅(免稅)申請未在出口退稅(免稅)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在申報期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實體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您的公司符合上述申請要求,您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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